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骗取贷款案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
来源:赵吉城律师
发布时间:2016-11-26
浏览量:8057

【引言】

近年来,由于经济增长的放缓,外贸出口减少,很多沿海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。与此同时,银行迫于政策和现实压力,一改从前的宽松政策,为了收回贷款,借助《刑法》骗取贷款罪、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屡屡报案,运用公检法的力量将原本的民事借贷案件转变为经济犯罪,进而起到追究企业责任人的目的。为此,在为该类案件辩护过程中,需要律师准确把握住骗取贷款罪罪与非罪的核心要件,即将主观上非法获取贷款的故意和客观上造成欺骗的事实相互印证,运用合理的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好的辩护效果。
【案件概况】
笔者接受被告林某委托,担任林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一案的辩护人。在该案中,林某先是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,后被成功取保候审。检察院起诉称,被告先后四次向农业银行贷款合计682万元用于购买某公司的材料,用于其名下的服装公司进行经营生产。而事实上,上述贷款并未用于约定用途,其申请贷款的合同资料等系虚构,存在隐瞒事实真相的情况,现682万元已逾期一年多未归还,构成骗取贷款罪。
【辩护经过】
笔者多次前往检察院阅卷并实地调查证据,认真听取当事人及相关证人的陈述,经过对提交给银行的借款资料及公安笔录、证人证言的反复研究核对,准确抓住了其中有利于被告的内容,并制订了精准详细的辩护方案,并当庭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:
1、公诉机关未查清虚假购销合同的形成过程。通过对被告提供给银行的购销合同分析,该合同为格式合同,在庭审质证过程中银行亦承认该格式合同由银行提供。不仅如此,合同中的核心内容均事先打印在纸上,结合证人证言对贷款过程的详细描述,可以得出,银行才是虚构购销合同的主导者;
2、林某缺乏骗取贷款罪所必须的主观故意。分析各方证人证言并结合常理推断,林某在之前为了帮助银行完成贷款指标考核,由银行联系第三人高利贷出资帮助其归还了前期贷款本息,而后本案涉及的贷款正是用于归还该笔高利贷。林某与高利贷第三人事先并不认识,是通过银行工作人员介绍才相识,才有接下来的虚构购销合同获取贷款的行为;
3、涉案银行工作人员系分理处主任,其行为是职务行为,其法律责任应当由银行承担;
4、控方指控的其中一部分借款,已经法院民事判决,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,检察机关再以犯罪追究是不妥当的。
【审判结果】
最后,公诉机关认为,依现有证据,可证实原银行分理处主任在明知涉案购销合同虚假的情况下,仍予以发放贷款,故无法证实涉案银行系被骗而发放贷款,犯罪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对本案予以撤回起诉,法院裁定准许。控方后又作出不起诉决定。至此,本案辩护取得了胜利。
【尾言】
刑事案件庭审辩护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证人发问。做好庭前准备,强化我方证人的庭审表现,准确把握并有效攻击检方证人证言的逻辑漏洞,可以起到增加我方的辩护成功率,降低检方定罪证据的可信度的重要作用。
此外,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与民事审判不同,重在实质要件的判定,具有相当主观性。因此,在辩护意见中,不仅仅需要围绕犯罪构成和法律条文来进行阐述,还应该向法院晓之以理,动之以情,大到大政方针价值导向,小至被告人的人生境遇心路历程,都可以通过恰当的强调和表述,进而打动法官,达到降低对被告人主观恶性认定,进而成功实现无罪、最轻辩护的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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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赵吉城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301*********16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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